云南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云南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1-04-30  关注量:148  喜欢(84)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农(畜)牧局,各饲料生产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文件精神,为继续做好我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0]171号)精神,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后,省农业厅行使我省饲料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其职能机构为云南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请各饲料生产企业,尽快与云南省饲料工作办公室联系办理有关免税事宜。

  二、原有饲料生产企业新增加的和新办饲料生产企业生产属国税发[1999]39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饲料产品,均应先认真填写《饲料企业免税申请表》(见附件),并到云南省饲料监察所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经检测合格的产品,企业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饲料企业免税申请表》交云南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同意的,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提交附有检验报告和云南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意见的《饲料企业免税申请表》,由国税机关按现行税收管理规定办理有关免税手续。凡检测不合格的饲料产品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三、生产销售糠麸、酒糟、油饼的非饲料生产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地县(市、区)

  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报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后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四、饲料产品实行年检制。凡年检不合格的饲料产品,不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下发后,云国税发[1999]14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云南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地址:昆明市穿金路156号齐宝酒店8楼,邮编:6 50225,联系人:丁永华,电话:5611600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财政部公告1999年第2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统筹养老保险费入库对帐工作的通知

4、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5、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增值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增值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