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李岚清同志近期批示:开展助学贷款工作,扶困助学,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帮助经济困难青年完成学业的有效措施。此项工作开展两年来,已取得初步成绩。希望各地政府、金融、财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密切配合,继续大力推进,同时,还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办法,加强教育,防范风险,方便贷款,使这项工作健康、持久开展下去。
李岚清同志的重要批示,既高度概括了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大意义、又在充分肯定工作成绩的基础上提出了今后努力的方向。
各高校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学校要主动开展这项工作,主动加强对学生贷款的指导,主动与经办银行配合,主动承担高校应尽的义务。校内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专门机构,在人、财、物方面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学生要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和信贷业务指导工作。
我省广大在校学生,尤其是贫困生、应珍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机会,培养诚实守信的品德,提高信用意识,发扬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精神,发奋成才,回报社会。
各商业银行要把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作为开拓业务,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调动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消除经办银行和具体经办人的思想顾虑,努力改善金融服务,简化贷款手续,增加高峰期人力投入,增加助学贷款信贷资金的投入,扩大贫困生获贷率。
二、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
今年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点是落实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同时针对目前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
1、云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的适用对象为: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含用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举办的高职班)、国有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学习认真、品德优良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博士、硕士)。
2、关于国家助学贷款信贷额度的问题
学费和住宿费的贷款额度可根据省定收费标准按学制或学年签定贷款协议,学校应优先安排贫困生住普通学生宿舍,学生生活费月贷款参考标准,目前昆明地区高校高限为300元,其余地州市院校为250元,下浮不限,具体贷款金额由经办银行和贷款人,依据学生目前的困难程度和今后的还贷能力具体商定。
助学贷款协议的审批和签定原则上一年一次,最多两次,集中在新学年开学之际办理。
3、从今年起,全省高校贫困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统一使用需由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基层组织审核盖章的《云南省普通高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见附表一)。对今年录取的新生,由省教育厅负责,随录取通知书发送国家助学贷款宣传资料和该表。
4、关于统一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格的问题
为便于宣传、指导学生填报申请表格,同时也便于审核以及今后的建档、存档,由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协调各国有商业银行,统一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审批表格(见附表二)。
5、对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各经办银行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6、关于政府(财政)50%贴息的具体方式
国家助学贷款在学生贷款及还本付息期间,按贷款学生所在学校经费隶属拨款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发生贷款数额贴息50%。为便于实际操作及管理,我省实行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100%贴息;学生毕业离校后,由学生还本并全部付息。具体操作程序:由各高校填报国家助学贷款基本数字表(见附表三),经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在年初预算中将应贴息经费下达给各有关高校,由高校直接按季支付给有关银行。
三、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对贷款加强管理,有效回收,防范风险,是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为此,应做好以下工作。
1、学校要把好申请预审关,银行要把好贷款审批关。严格按规章制度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2、加强对大学生信用意识教育和法制教育,把它纳入大学生“两课”的教学范畴,并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信用意识,认真履行还贷义务。
3、银校合作,认真做好借款学生的贷款档案,为将来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做必要的准备。
4、学生毕业离校时。其《报到证》或《登记证》备注栏必须注明助学贷款的还贷情况,并将助学贷款的借贷及还贷情况存入学生档案(见附表四),以便跟踪检查。
5、2001年及以后毕业的大学生、出国留学、出国就业等,必须了清有关贷款手续、同时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才能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6、商业银行可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媒体上公布学生助学贷款违约情况;对不遵守信贷信用的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情况可公开曝光。
四、建立工作报告制度
各高校请按附表五的要求,在每季度末填报工作进度表,并在年中和年末写出文字小结。平时要注意总结宣传典型事例,随时研究、反映、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附表:1、云南省普通高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略)
2、云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略)
3、国家助学贷款基本数字表(略)
4、云南省国家助学贷款档案(略)
5、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报表(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
2001年7月27日 银发[2001]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教育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已经国务院批准。最近,三部委联合召开了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对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工作进行了部署。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已先后发出了三个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也下发了配套措施。因此,各银行、教育、财政、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高等学校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相关政策,重点抓好抓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努力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决定性进展。
二、各经办银行要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切实加强贷款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一)各经办银行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只要学生持有本人入学通知书、有效居民身份证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符合有关文件规定,都应对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二)为了解决银行与学生联系的困难,各经办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时,除学校老师和同学可作为见证人以外,还可由家长作为贷款见证人。
(三)国家助学贷款是无担保的贷款,为有效防范助学贷款风险,各经办银行应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等信息媒体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情况,对不讲信用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公开曝光。对不主动与见证人和贷款银行联系、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也要记录在案,将来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三、各商业银行应认真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和免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尽快完善本系统内助学贷款呆坏账考核办法和核销损失的操作程序,充分调动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只要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规范操作,并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对形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不应再追究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经国务院批准,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为了具体落实该项政策,各经办银行要及时统计汇总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信息,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按时办理拨付手续,绝不能因贴息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同时,要抓紧制定有关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加强贴息资金的使用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积极认真配合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取消“一校一行”的规定,允许一校多行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一所高等学校可根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也可更换)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各高校要建立校领导责任制,如发现哪所高校的此项工作不落实,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各高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中,加入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内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检查、督促,定期向银行、财政通报情况。同时,利用当地的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负责把教育部和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及时、免费发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院校和普通高中毕业班。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厅、教育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商业银行要及时向辖区内转发本通知,要求各基层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研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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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