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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性收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2-01-21  关注量:1061  喜欢(456)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2001年11月23日召开的“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清理整顿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整顿办《全省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作实施方案》(云整顿办法[2001]26号)要求,省局下发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行政性收费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的紧急通知》明传电报。在省局统一部署下,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对全部行政性收费项目进行了一次认真的清理,清理工作于近期结束。从清理的结果看,总体情况是好的,绝大部地区均能够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收费。但也有个别基层国税机关超出省局规定范围出售纳税申报表的情况。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三乱”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性收费行为,现将我省行政性收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全省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只能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7号)文件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简称“两费”),并及时就地全额缴入中央金库。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今后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工作中,在符合规格要求的情况下,登记证外框由纳税人自主决定是否更换,不强求一律新购。

  二、纳税申报表及与纳税有关的表、证、单、帐等文书资料,由省局统一安排经费印制,免费发放纳税人使用,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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