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2]242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起到了很好的规范管理作用,现就〈办法〉中第三条关于产业类别认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02]19号)以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涉外税收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云国税发[2002]201号)的规定,凡企业产业类别不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的申请资料不予受理。
二、对申请企业所属产业类别难以界定的,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先上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若省国税局对其产业类别仍不能确认的,方可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给予审核、确认。
三、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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