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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降低农业税税率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04-04-20  关注量:1095  喜欢(593)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农业和粮食工作的意见》中关于降低农业税税率的精神,结合农业税征管实际,现对我省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正确把握政策精神近年来,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增长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三农”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出台的重要政策。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充分领会政策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将政策落实中的有关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汇报,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

  按省政府的要求,今年全省农业税税率要在去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后核定的农业税率基础上,降低一个百分点;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自费进行免征农业税的改革试点。如果某地核实的农业税税率为6.50%,2004年未自费进行免征农业税的改革试点,则应按5.50%的税率征收农业税。以此类推。

  二、依托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系统的高效运行,及时把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落实到每个农户为方便基层征收机关及时做好农业税税率降低落实工作,保证全省827万农户能高效快捷地享受到税收优惠,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已将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纳入ATS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系统的管理范围。各级征收机关在农业税征期开始前,务必上网下载有关升级信息。

  今年的“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已进行修改,增加了反映农业税税率降低情况的信息。基层征收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必须保证“农业税纳税通知书”打印、发放到户,同时要做好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妥善处理好农业税尾欠问题,确保从2004年起《ATS系统》的顺利进行对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前的历年尾欠,中央政策明确要求停止清理,各县级征收机关应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减此部分税收。对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后形成的尾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清收,如不清收的,要及时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需清收的,要及时对有关尾欠资料进行记录、整理工作,保证税收资料的全面、完整,方便税收征管,确保《ATS系统》的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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