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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5-04-15  关注量:619  喜欢(334)

各州、市文化局:

  为严格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整顿和规范网络文化市场,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3]15号)和《云南省文化厅关于下放文化市场管理权限的通知》(云文市[2004]15号)要求,针对当前在审批、管理连锁经营网吧中出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各州、市、县(区)文化局要严格要求网吧连锁经营门店在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营业场所风格、并且统一上网首页和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的经营组织形式,主要包括直营连锁和特许(或称加盟)连锁两种形式。连锁经营企业对直营连锁门店的控股比例不得低于51%。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以连锁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二、省文化厅按照文化部的要求将加大对网吧连锁经营的宏观调控,从严审批、从严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网吧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在省内设立连锁门店的,在网吧总量规划内,首先审批新设直营连锁门店。其在我省范围内直营连锁门店达到门店总数的10%以上,才可按照从严审批的原则审批其新设特许连锁门店。

  三、自通知下发之日起,网吧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在云南省内设立连锁门店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向省文化厅报送设立门店计划,同时提供按国家要求筹建连锁网吧的各种相关材料。

  2.经省文化厅审查同意后,持同意函件到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单独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符合开办条件的,由当地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接受当地的管理。

  3.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完毕全部手续后,将网吧连锁门店审批材料复印件报省文化厅备案。本通知下发前已在我省内设立的网吧连锁门店,当地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须将审批材料复印件补报省文化厅备案。

  四、鼓励和支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在商业自愿的原则下收购、兼并、联合、重组、参股、控股现有网吧,原单体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换发网吧连锁经营门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证统一交回省文化厅。

  五、各州、市、县(区)文化局要加强对网吧连锁门店的监督管理,凡连锁门店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报省文化厅备案。一年以内3%以上连锁门店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由省文化厅责令连锁经营企业进行整顿;一年以内3%以上连锁门店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由省文化厅取消连锁经营企业的连锁经营资格。

  云南省文化厅

  二OO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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