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云南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为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加强对我省代理记账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云南省会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已经2005年3月3日云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厅各处、室、中心、科研所: 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厅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了《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并经2005年3月7日厅长办公。
现将《云南省农村信用社2003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各银监分局应将此文件转发给辖区内农村信用社,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云南银监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文件,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们拟定了《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继续开展全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计价检〔2002〕2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2]5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本标准自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全省失业保险待遇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作如下调整: 一、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252元,二类地区217元,三类地区189元;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21元,二类地区18。
鉴于我省普通高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比1999年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为改善办学条件,改变扩招带来的教学、科研资源不足的状况,加快我省人才培养的步伐,满足群众教育需求,综合考虑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拨款情况、人民群众的收入水。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633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昆明市暂住人口IC卡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