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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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结合我省地下热水、矿泉水开采使用状况。
你局《玉溪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烤烟购销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玉地国税发[1997]309号)收悉。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管理和审批办法》(云国税所字[1995]73号)一并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生物资源开发,促进优势产业的尽快形成,积极培植后续财源,1995年经省政府批准建立了“18生物资源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1997年全省农税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在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全省农税干部的艰苦努力,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等方面作出一定成绩。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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