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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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第136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关于“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注:5%-20%)决定”的规定精神,经省人民。
根据财政部(93)财法字第40号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关于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注:月营业额200-800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68号《关于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各项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1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精神,现对我省乡镇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对云南省境内的乡镇企业,只要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
(1993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2月3日公布 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乡镇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章 乡镇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1993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2月3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联合下发了国税发(1993)0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我省抗灾救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强制戒毒所管理,龛中制戒毒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效地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以下简称吸毒人员)实行强制戒毒,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云南省禁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
根据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计委、省经贸委联发的云税地字(1993)45号《关于提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业务经费的通知》,现将上缴方法和有关报表问题通知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业务经费由县(市)税务局向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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