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云南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1993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5日公布 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作物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
第一条 为保护机动车事故中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恢复机动车的运行和作业能力,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简称法规)和制定规章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保证法规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2)2618号《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3年7月26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6日公布 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经营者的责任 第四章 保护消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为了保证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工作的业务经费需要,可从所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中按比例提取,专项用于税务和计划部门征管工作经费开支”的规定,经研究,对提取固
你局迪税三字(93)第04号《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省计委、省经贸委共同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241号文件规定,对在怒江州、迪庆州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特案暂按。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委国税发(1993)040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商业、物资供销类税目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原有解释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