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财政部关于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上缴国库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1981-11-19  关注量:295  喜欢(187)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你院十月二十六日来函收悉。我部(81)财预字155号文件,主要是答复关于查获的赃款赃物中属于国营单位的财物如何处理的问题。至于你院所提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由那个机关负责办理上缴国库的问题,我们意见,仍应按一九六五年两院两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即:“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交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应予没收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由法院负责上缴国库。“检察院、公安机关直接处理(如免予起诉……和作其他处理)的案件的赃款赃物,经检察长、公安局长批准,由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书面裁决,予以没收”,应予没收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由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负责上缴国库。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3、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4、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监督检查收缴的财政收入缴库等问题的通知

5、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关于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上缴国库问题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