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企业开除职工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1992-04-29  关注量:160  喜欢(54)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开除职工问题的请示》(冀劳计[1992]第5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企业开除职工,认定错误事实部分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但未按该《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的,属于处理程序不合法。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此类案件,经调查取证,认为企业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符合《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并且按规定企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又未到期(当事人的申诉时间,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该案件的时间除外)时,应要求企业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补正处理,并提交补充材料。对按期处理并提交补交材料的,应裁决“维持企业的开除决定”;否则,应裁决“撤销企业的开除决定。”如企业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及免税额的公告

2、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3、丁醇反倾销案延期公告

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5、国家统计局 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范围进行统计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企业开除职工问题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