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安新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转让土地行为是否为应税行为的批复

更新时间:1999-06-11  关注量:686  喜欢(300)

雁塔区地税局:

  你局《关于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请示》(雁地税字[1999]3号)收悉。关于西安新天地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土地行为是否为应税行为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项第一条 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西安新天房地产开发公司交还西安市二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土地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土地转让收入照章 征收营业税。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公告保税物流园区统计办法

2、关于统一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收据的批复

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关于发布《云南省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5、商务部关于下达2007年度输美国 输欧盟纺织品第一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方案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安新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转让土地行为是否为应税行为的批复】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