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更新时间:2003-12-29  关注量:269  喜欢(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早期收获”方案,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有关国家的“早期收获”方案项下的产品享受东盟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早期收获”方案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与之相关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规定及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行公布。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并入“早期收获”方案中继续执行。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55号公告中公布的《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的货物临时原产地规则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海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2、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对交通运输专用票据进行清理检查的紧急通知

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5、西安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