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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更新时间:2003-12-29  关注量:277  喜欢(16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早期收获”方案,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有关国家的“早期收获”方案项下的产品享受东盟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早期收获”方案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与之相关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规定及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行公布。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并入“早期收获”方案中继续执行。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55号公告中公布的《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的货物临时原产地规则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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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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