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对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抚恤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1962-11-27  关注量:289  喜欢(201)

上海市总工会:

  沪工(62)生发字第54号报告收悉。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系后,他们提出: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以后,肇事单位应根据肇事人员所负责任大小,给予家属一定的补偿费,职工的原单位还应按照国家规定发给抚恤费。我们研究后,同意他们的意见,现将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附后,请依照办理。

  附一: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抚恤问题的复函

全总生活办公室:

  你处11月27日生活字第597号函收悉。

  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抚恤问题,据了解各地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大都是肇事者的所属单位发给死者家属一定的补助费,同时原单位仍按劳保条例规定,发给抚恤费。前者是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人大小,给予家属生活上的一定补偿;后者是按国家规定,职工应享受的劳保待遇。我们认为: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除由职工原单位按劳保条例抚恤外,由于肇事人一般都负有一定的事故责任,肇事单位应根据其所负责任大小和死者家属生活上的实际困难,给一定数量的补助费,补助多少,可与有关方面协商,也可以由法院判决。上述意见供参考。

  附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的复函

全总生活办公室:

  你处11月27日生活字第597号函收悉。

  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单位和肇事单位如何抚恤的问题,我们意见,除原单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抚恤外,一般的仍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肇事单位另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助费。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1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对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抚恤问题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