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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O28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如何转换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体企业(不包括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为了保证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工作的业务经费需要,可从所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中按比例提取,专项用于税务和计划部门征管工作经费开支”的规定,经研究,对提取固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和省政府决定,现对电力企业收取综合加价中的农电发展基金收入,带料加工收入和业扩收入的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综合加价中的农电发展基金收入的税收问题。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委国税发(1993)040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商业、物资供销类税目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原有解释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委国税发(1993)039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学、卫生、体育类税目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我省原解释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委国税发[1993]73号《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新闻、出版类税目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委国税发(1993)044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等三个税目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支持我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其转变机制,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同时,考虑到我省的企业已实行税利分流的实际情况,并根据财政部[1992]财综字第192号《关于对税利分流的试点企业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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