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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办商贸企业在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不执行本文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精神,目前不属行政许可仍由省局和市县局实行行政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企业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企业财产损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我省属于下放管理或取消的审批项目,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各种类型的新办企业不断出现,我省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新办企业的确认、行业性质的认定及新办企业优惠政策把握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办企业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经济特区取得国际运输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74号)的有关规定,对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港口、机场等口岸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取得。
现将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令)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快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6号)转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针对《通知》第十二条“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
2004年7月份,省局共编发《税收专报》21期,《税务简报》4期33条。 按报送单位分(含合用),采用各地、州、市国税局37条,省局各处室17条。被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采用5条,省委办公厅采用8条,省政府办公厅采用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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