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一、请各地严格依照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并结合国税发[2000]166号文件(云地税一字[2000]38号文转发)
第一、二条,和财税[2001]36号文件(云地税一字[2001]32号文转发)第二条的规定,准确把握免税政策的法定条件,加强对外宣传解释工作,提高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主适用政策的正确性。
二、加强对扣缴义务人遵从税法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经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三、认真做好免税情况的统计工作,并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一字[2004]21号)第三条规定,合并上报省局税政一处。
四、自2004年7月1日起,我省原来作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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