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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些市、县地方税务局反映,他们在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过程中遇到一些不够明 确的问题,要求省厅明确。
现将财税字[1997]1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人民银行陕财预[1997]190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管理和审批办法》(云国税所字[1995]73号)一并贯。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你局《关于对电力部门收取的“贴费”是否作为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请示》(楚地税二字[1997]69号)收悉。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国税发[1997]2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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