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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2号)转发给你们,请与省地税局云地税发[1997]381号批复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的工作要求,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国税函[1998]4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邮电部、中保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1998]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日期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7]2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7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79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省局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7]20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19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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