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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的工资待遇怎样规定?
元月十八日来信收悉。患二、三期矽肺病和一期矽肺病合并肺结核病的职工死亡时,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一期矽肺病职工因其他疾病死亡时,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收回分配工作的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他们离职期间不计算工龄,也不补发工资;领有退职补助费的原则上应当缴回,如果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少缴或者不缴回。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第三条的规定以及一九五六年九月六日劳动部“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问题解答”对上述规程第三条的解释,主要是从全面了解和研究工人、职员伤亡事故。
一月十日辽宁省总工会电话反映的患矽肺病的职工在这次精减中已按因工残废作退休处理的,要求重新处理的问题。
(62)计劳字第470号函悉。现简复如下: 一、职工的母、妻以及符合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一章的规定范围的亲属被动员回乡以后,只要其生活来源基本上依靠职工供给,仍然可以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11月9日来函收悉。现简复如下: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企业的工人、职员,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回乡后患病仍在企业所属医院或者是企业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时,可以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戊款的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不在上述医疗机构治疗。
沪工(62)生发字第54号报告收悉。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系后,他们提出: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以后,肇事单位应根据肇事人员所负责任大小,给予家属一定的补偿费,职工的原单位还应按照国家规定发给抚恤费。
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职工和减少城镇人口的决定》中,对专门人才的保留问题,已经作了原则规定:“工龄长的老职工,必须保留的技术工人中具有特殊技能的骨干、技术人员、归侨职工和其它政治上需要照顾的人员,要注意保留,不要精。
第一、关于奖励的使用问题。对于工作人员的记功、记大功奖励不分次数。升级奖励是提升工资级别。奖励工作人员,应该经过群众评议,然后按照奖惩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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