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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税制变更的平稳过渡,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税务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6-03-31 废止日期:2018-06-15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6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用管理办法工作做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管理及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落实好《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陕地税发〔2009〕43号),加强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不动产 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经2009年2月26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9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对保险公司2004年以来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是否按规定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和办理免征营业税手。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 006]5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列入免税名单的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申请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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