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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2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海南经济特区的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促进政府部门信息资源。
为了鼓励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疆棉"),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等部门,先后制定下发了《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现将国税发[1997]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支付利息暂缓征收预提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陕西省国税局陕国税发[1997]209号《关于电力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生物资源开发,促进优势产业的尽快形成,积极培植后续财源,1995年经省政府批准建立了“18生物资源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对超过期限拒不执行前项规定的,由民政部门对丧主处以1000元罚款,追回已发放的丧葬费,并再限期继续执行;对再超过期限仍拒不执行的,将其所葬坟墓强制平毁,费用由丧主承担。
“非法刻制的社会团体印章,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缴。非法刻制印章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不同情况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对有关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有场外非法出
第四条修改为“广东省和海南省分别设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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