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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转来你部交际处三月二十八日便函收悉。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问题,我部(79)财事字第49号文件中规定:“由公家给以适当补助伙食费的二分之一,如因身体衰弱或经济确有困难负担不起伙食。
财政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发出了《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十一月十三日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从而恢复了工会组织独立管理经费的工作。
国务院同意国家建委1978年9月25日《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参照执行。 党中央对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问题非常重视。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已经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现在发给你们,请你们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普遍实行。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到外地治疗能否报销护送人员旅费问题,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后,意见如下: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的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就地治疗。
缔约各国: 认识到,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代替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 意识到,从美学、科学、文化、娱乐和经济观点看,野生动植物的价值都在日益增长; 认识到
(一)“五省会议纪要”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第五项规定:“所有关于被精减职工的各项待遇规定,应当只适用于从一九六一年起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为止这一期间所精减的职工。
建国以来,各地民政部门根据优抚、救济工作的需要,办了一些社会福利工厂,安置家居城市的贫困烈军属和盲人、聋哑人,使他们自食其力,解决了他们部分生活困难,并为社会创造了一些财富;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切实做好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的救济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国务院通知中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
关于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麻风病人经费开支划分问题的联合通知关于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和麻风病人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的开支划分问题,过去曾作过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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