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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禁止向企业摊派,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摊派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
最近,有的地区和部门询问如何理解和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的时间计算问题。
你局[1988]保署税政一报字第07号《关于撤区建乡后有关税收如何征收的请示》收悉。
一、各直辖市、省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在完成当年上交财政任务的前提下(指国营商业)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一预提市场调节基金,由企业在税前列支。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
(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厂长 第五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章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自1988年4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你局《关于整顿艰苦地震台站津贴的报告》(〔88〕震发人字第117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改按《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邮电、广播电视、地震、海洋艰苦台站职工津贴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3〕。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有效地维护校园内部教学区和生活区的治安秩序,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在部分重点高等学校设立公安派出所的指示精神和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的《关于研究全国高等学校治安管理
你局二月二十五日渝劳计发[1988]8号《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辞退规定》)适用于国营企业的全体职工,包括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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