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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财务困难减少货款支付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更新时间:2026-11-04  关注量:759  喜欢(602)

问:我公司购进一批货物,对方公司给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付了部分款项,剩余部分货款因财务困难无法支付,经双方协商,对方公司不需要我公司付剩余款项,我公司对该部分款项如何账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第二条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第三条规定,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七条规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第一条规定,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

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6301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作出的让步,则应按债务重组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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