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10号)《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国税发[1996]110号)的通知精神,在征管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关于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有关规定,依法治税,充分发挥农业特产税调节农业各业收入,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协调发展的职能作用。
二、各地要按照我厅云财农税字[1996]10号《关于开展农业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和部署,对农业特产税的政策执行情况认真进行检查,并按要求将检查情况按时上报我厅。
三、在税源调查管理、核定产量收入、落实税收任务工作中,各地都有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办法,要求各地认真总结推广,防止出现按地亩或人头平摊农业特产税任务的错误做法。
四、在实际征收管理工作中,其征收范围、征收环节要严格按《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可选择适宜的征收方法,但要确保税政统一、税负公平,避免税收流失和重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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