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依法治税,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
1、各地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使用统一式样的税收征收票证,由省财政厅负责印制、发放,各州、市、行署财政局定期向财政厅申报使用量。
2、各种农业税收征收票证的边沿尺寸均为18CM×13CM,同时,各种票证上套印财政部规定式样的“农业税收公司专用章 ”;并按25份一本装订。
3、全省统一式样的税收征收票证按年编印、发放,各地应做好当年票证使用量的预测、统计工作。今年的票证印制、发放工作从即日起开始,请各地速把1997年各种票证的预计耗用量申报我厅(表式附后),现有的票证可继续延用,但最迟不超过年底。到年底有剩余的,要做好清理、销毁工作。
4、各地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1990]云财农税字第45号《云南省农税票证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做好票证的领发、保管、缴销、损失核销、盘点查库、违章 处理等工作。
5、使用过程中,如遇国家统一制定票证时,以国家规定为准;当国家的农业四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有关征收票证将做进一步改进;各地在征收过程中,结合当地征管需要设置的有关补充票证,可以州、市、行署为单位研究确定其式样,但各地应把票证式样、设置原因、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等资料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同时,已备案的有关票证亦应加强管理,定期将其使用情况报告省财政厅。
6、各地务必加强农税票证管理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及改进意见请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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