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云南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2-04-30  关注量:881  喜欢(805)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以前,对汇总到省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其实际发生的呆帐及坏帐损失,由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将上级机构的审批文件报同级国税机关备案后,有关损失准予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城乡信用社(含城市商业银行,下同)的呆帐及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25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除城乡信用社以外的就地纳税的金融企业,其发生呆帐损失后,需在年度纳税申报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呆帐损失准予核销扣除。除城乡信用社以外的就地纳税的金融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按财产损失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2、关于赋予5家企业钾肥非国营贸易自营进口经营权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2号)

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4、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5、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投资总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企业所得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企业所得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