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18号《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个体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应建立资金账,按所记载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贴花,如没有建立资金账的个体工商业户,应要求一律建立资金账按规定进行贴花,不能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想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贴花范围问题。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37号《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字第30号《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企业原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其贷款应否按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贴花。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银行贷款不属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因此,拨改贷款不算自有流动资金,不贴花。
我厅琼财[1988]征字第23号《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出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冲第六点所说“外资企业”,应为“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
一、银行计划内或者超计划贷款给企业的流动资金,算不算自有流动资金?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九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13号《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