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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财税字[1996]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你局[1992]乐税地字第16号文收悉。关于农垦和供销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问题,我们意见可比照我厅琼财税[1992]地字第18号《关于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点的规定精神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该通知的第一条 、第二条 和第三条 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1.关于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的贴花问题。
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15号《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称:“一些计划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
“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 程、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凭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宣告外商投资企业成立。
现将国家税务局、铁道部(89)国税地字第094号《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099号《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等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10号《关于对“拨改贷”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0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易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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