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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回税函[2001]3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84号)明确: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上市在税收政策中采取“维持现有利益格局不变,不挤不让”的原则,对中国石油化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按照新《征管法》第31条第二款中"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作出以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4号)转发给你们,请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具体口径的补充通知》(云国税所字[1995]84。
近接海南省邮电工程局《关于申请工资总额税前扣除政策的函》(海南移动工程函〔2001〕29号)。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有关费用的请示》(市国税发[2001]105号)收悉。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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