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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范围调整后,为了便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涉外企业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地方税务局使用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函[1996]31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编制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国税函[1997]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决定的通知》(云地税发[1997]24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明确月纳税起征点的问题,现补充明确如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云政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你局琼邮局函[1997]6号《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向多种经营企业收取管理费列支问题》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你局一九九七年度管理费提取标准和范围,可继续按我厅琼财税函[1996]所字第131号文规定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7]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国税函[1997]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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