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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劳仲字[1996]10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私营企业和请帮手带学徒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均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你局《关于固定工转制时职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双方协商不一致签不成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京劳关文[1996]21号)收悉。
你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劳力[1996]06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合同终止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1987年恢复以来,遵循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共同参与的三方原则,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初步形成了三方机制,对体现劳动争议仲裁的公正性,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 第二章就业许可(第五条至第九条)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 第四章劳动管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
你厅《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劳力字[1995]26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招工时,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办理录用手续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建委(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总工会,国务院
你局《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民航人函[1995]1087号)收悉。
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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