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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历来十分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改革开放以来,在职工工资水平逐步提高的同时,多次调整了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目录 一、适用范围(1-5)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6-17)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18-24) (三)经济性裁员(25)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无效劳动合同(26-35)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
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
当前,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赋予劳动工作的任务和全国劳动工作会议的部署,各级劳动部门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劳动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职工队伍基本稳定,总的形势是好的。
你局《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渝劳险[1995]73号)收悉。
你部《关于请批准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函》(电人教[1995]247号)收悉。
你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吉劳函字[1995]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自1987年我国正式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来,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特别是《劳动法》实施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在调整劳动关系,维护职工与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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