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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厅《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青劳人电字[96046]号)收悉,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
你局《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仲文[1996]5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如何界定问题。
你局《关于破产企业留守人员是否享受失业救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破产后,其原有职工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令[1993]第110号)的,可享受失业救济和再就业服务。
你厅《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浙劳力[1996]13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于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厅1996年7月16日电传来的《关于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391号函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几个问题的请示》(陕劳发[1996]第3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如何终止调解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你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劳动政策执行问题的请示》(陕劳发[1996]355号)收悉。
你区扎兰屯市劳动局《关于对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2条如何执行的请示》(扎劳字[1996]2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劳动者已接近退休年龄,双方仍可以在平等。
最近,我部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郭云梅工伤劳动争议申诉案的情况和有关问题的函([1996]并法告申第38号),经研究,现就郭云梅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你厅《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请示》[劳仲字(95)575号]收悉,经研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函复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该第三人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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