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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你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收悉。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后,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转告我部。
你厅《关于退休工人追索医疗费争议是否受理的请示》(浙劳仲[1995]37号)收悉。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请示》([1995]鲁劳仲函字第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单位的固定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要该争议标的符合受案范围的,劳。
你厅《关于〈医疗期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与《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并不矛盾。
你局《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2月8日传真电报)收悉,现答复如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适用于该办法第六条至。
你省《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闽劳察[1994]0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党组织书记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你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粤劳计函[1994]61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1、关于签订和续订劳动合同问题。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川劳仲[1994]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同意你厅第一种意见,即: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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