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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996年是我省执行“九五”计划的第一年,也是全省国税系统为实现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奋斗目标打基础的重要一年,新的一年,我省中央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重心要逐步实现向征管转移。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管理,准确核实企业的财产损失,贯彻>(国税发[1995]188号)的要求,根据>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4号)《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市、县国税局根据财税字[1995]84号文的精神,对所辖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全资附属的各类公。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从95年度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行改革试点。 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我市实际情况拟定一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的随着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必须相应进行改革。
一、我省金融、保险、邮电、铁路、民航、电力等有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月或按季向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近,一些单位来文反映,对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是否课征加收滞纳金问题尚未明确。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取得的房地产预收款(或购房定金)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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