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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均能正确地执行国家的税收法规和政策,各项政策基本到位,中央收入大幅度增长,为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企业所得税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交叉问题我厅琼财税[1994]所字第332号《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68号《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农牧、渔业、水利、气象、农机企。
根据财政部[94]财工字第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港口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各港口企业从1994年度起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精神拟定《企业财产损失审批制度》、《企业上交总机构管理费审批制度》和《企业亏损弥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6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4号《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在1995年底以前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从1。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2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
为了便于加强对驻我省的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中央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驻琼的中央企业中,除国家专业银行、保险公司、邮电部直属的邮电通信企业、铁道部直属的运输企业、中国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以及。
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发布实施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文给予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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