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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17号《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征免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07号《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14号《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财税字[1988]260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35号《关于对物资储运系统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32号《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检发<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以第16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之后,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并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局[1988]国税字第014号通知,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与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8)217号《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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