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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国务院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我局已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5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海南的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及时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根据《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的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8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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