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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各地税务部门在贯彻执行房产税、车胎使用税《条例》、《细则》中,提出了一些具体政策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省局定了“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于我省银行系统如何缴纳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省税务局曾先后以(85)云税一字第30号、(85)云税一字第46号和(85)云税二字第19号通知,省财政厅以(85)云财预字第32号文件作过规定,由于前后规定解释不一。
关于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以及边民互市和小额贸易中对外国商人和外国边民征收产品税、营业税时是否随同征收城建税问题,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明确如下: 一、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
现将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有关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具体补充,请一并研究执行。 一、对少数市、县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过多、过少的调剂问题。
现将财政部(85)财税字第069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市建制的地区,应按市区的适用税率缴纳城建税。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后,有关产盐地区从盐税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一作为地方财政附加收入的规定仍继续执行。
云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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