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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你省四平市劳动局“关于对《若干问题解释》中有关时效问题的请示”(四劳字[1993]39号)收悉。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摸清外商投资企业存货情况,做好税款发离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你厅给我部的《关于如何确定被错判刑、无罪释放,仍有严重错误的职工开除处分的时间的请示》(冀劳力字[1993]3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我们认为,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时间应依据《企业职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72号《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局在执行中要严格审核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动用部分并不得扩大范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2号《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鉴于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尚未公布,为了在征收工作中操作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所列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暂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额×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称开发区)内的土地管理,适用本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我省。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称开发区)内的劳动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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