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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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建设厅、省土地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转让有关土地增值税。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两点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通知》第七条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鉴于房屋磨损程度无法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就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屋销售除外)转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为了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是一个地方税种,其收入为地方预算收入,入当地县(市)级金库。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土地增值税的顺利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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