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玉溪、曲靖、昭通、楚雄、红河、大理、保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绥江、会泽县国家税务局,昆明市国家税务局五华分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强我省卷烟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及省局“九五”规划意见的要求,为了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沟能信息,及时了解掌握我省卷烟生产经营及税收情况,省局决定对我省重点税源卷烟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全机构,充实人员在有卷烟厂的昆明、玉溪、曲靖、昭通、楚雄、红河、大理等七个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设置征收分局,分局长由地、州、市局副局长兼任,分局副局长为正科级。
在有烟厂的保山、绥江、会泽、昆明市五华区等四个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分局)
设置税务驻厂办事处,办事处主任由县、市、区(分局)副局长兼任,副主任为正股(所)级。征收分局(办事处)的编制在各地总编制内调剂解决。征收分局(办事处)负责卷烟企业的工业、商业的税务管理。
各地、州、市、县局要切实加强对分局(办事处)的领导。在选配人员时,要选配政治素质好,政策观念强,税收业务熟悉的同志充实征收分局(办事处)工作。
二、规范管理,加强联系,沟通信息
1、省、地、州、市、县局都要把卷烟税收管理列入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对以下内容加强管理和联系:
(1)每年有关卷烟税收计划的制定、落实以及收入任务完成中的有关分析、检查情况。
(2)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国税局有关卷烟税收政策的情况。
(3)卷烟生产经营中需协调的重大问题。
(4)涉及卷烟税收政策与烟草部门有关政策的协调。
(5)指导好烟厂所在地国税局相关烟税的工作。
2、为了加强信息沟通,除对省局增值税处、所得税处、计会处规定的地(州、市)、县局报送的有关报表资料不变外,省局消费税管理处建立对各地征收分局(办事处)的电子计算机远程通讯信息网络,各征收分局(办事处)向省局消费税管理处和地(州、市)、县局报送以下纳税资料和有关情况: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点税源信息上报制度的有关通知要求,每月和每季上报卷烟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见省局消费税管理处已下发的有关通知)。
(2)每月根据卷烟企业财务活动经济状况,以及两税等收入上缴情况,上报卷烟企业工业、商业主要经济指标(见附表)。
(3)每季上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4)每年2月10日前,上报企业当年卷烟分产品品牌结构的生产计划。平时对卷烟企业在落实生产计划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财务和相关政策以及产品结构的变化,要及时书面上报。
(5)省、地(州、市)、县局根据工作要求,通知报送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以上报告资料,除有通知规定上报时间外,月报以次月20日前上报,季报次月25日前上报。
三、目标考核管理为了保证卷烟税收的管理得到落实,对各地、州、市、县局成立的征收分局(办事处)的信息管理,增列为各地、州、市、县局以及省局直接对征收分局(办事处)
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省局由消费税管理处负责考核,有关管理考核办法另行下文通知。
四、其他为了保证本通知的及时贯彻落实,有以下几点要求:
1、各地、州、市、县局接本通知后,应尽快在各烟厂设立征收分局(办事处),选配适合的征收分局(办事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于96年6月底前将本局负责卷烟税收管理的领导以及配设征收分局(办事处)人员的名单基本情况报省局人事处。
2、各卷烟厂征收分局(办事处)从96年三季度起运用电子计算机远程通讯,向省局消费税管理处报送有关卷烟信息资料。
3、本通知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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