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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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把边境口岸集镇建设成为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的社会主义新型集镇,以适应和促进边疆地区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和投资环境,促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扩大对外影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根据《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我省地方自有外汇进口管理工作,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自有外汇进口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以下称华侨、港澳投资者)在云南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台湾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台湾投资者)在云南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116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教育委员会、财政厅、税务局、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联发云教计字(90)第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国发〔1985〕94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经国务院第60号令发布,省人民政府于八月十四日l16号明传电报通知各地、各部门从八月一日贯彻执行,根据财政部(90)财预字第69号文件《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
现将财政部(90)财税字第009号《关于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12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若于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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