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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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精神,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云国税函[2004]814号)意见,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国家税。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切实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纳税服务工作中来,完善纳税服务体系、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强化税收征管基础,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针对《通知》第十二条“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
2004年7月份,省局共编发《税收专报》21期,《税务简报》4期33条。 按报送单位分(含合用),采用各地、州、市国税局37条,省局各处室17条。被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采用5条,省委办公厅采用8条,省政府办公厅采用6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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