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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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云南省商业储运总公司请求自印和使用<云南省中转运输货运专用发票>的请求》(昆地税发[1995]135号文)收悉,经核实,该公司所反映情况属实,鉴于企业业务特殊。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00号《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89号文《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及财税字[1995]41号文《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88号文件规定,为了切实加强亏损弥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我省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包括金融、保险企业和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国有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为本办法适用范围。
你局《关于西山云兴仓储运输公司请求自印和使用云南省专用铁路统一货票的请示》(昆地税发[1995]155号文)收悉。
现将《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1995]2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这次国务院决定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在1995年5月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基础上作的进一步调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各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接此通知后应尽快通知相关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携带申。
1994年的税收大检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取得了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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