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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
为更好地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
近接部分州、市地方税务局反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和计算方法不好把握的问题,需要省局给予统一和明确。
一、对省直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按照《海南省省机关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琼财预[2004]547号)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含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每月增加的100元至250元通讯费补贴收入),在计。
2004年上半年,通过各级国税机关和各储蓄机构的共同努力,我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收入摆脱了降息因素的影响,开始恢复增长,收入形势较好。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分配与支出方式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统一和规范津贴、补贴扣除标准,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工资、薪金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个人。
近据部分地方反映,一些企业以企业营销员推销产品(商品)的业绩,按一定比例的营销费用支付给企业营销员的营销收入,其中包含营销人员的工资、费用、奖励、佣金等名目,要求明确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为了堵塞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的征管漏洞,加强征管,我局曾于1998年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1998]220号),通过这几年的执行情况看,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玉地税二字[2003]53号)收悉,文中反映企业用历年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在商业保险公司为在职职工和离退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母亲河(波司登)奖”资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9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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