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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增值税政策,省局根据近期各地反映出的问题,研究制定了《增值税问题解答(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到之前实际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文到之月的下月起改按本通知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文件转发给。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紧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游侠财税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规定,相应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6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86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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